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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体艺术不得扰乱公共秩序


来源:艺术视界   作者:汪昌莲   时间:2015年06月04日

  

故宫博物院每天游人如织,近日一名摄影师在故宫里避开人潮,为女模特拍摄了一辑裸照,尺度之大引起网友争议。而该摄影师却通过个人微博回应称,艺术创作没有影响任何人。

应该说,人体艺术虽然挑战传统观念,却未必低俗。以拍摄裸体为题材的人体艺术,应该在相当封闭的环境下进行,除了当事人、摄影师及工作人员,其他人员是难以越过“禁区”的。在故宫进行裸体摄影,显然越过了“禁区”,对个人隐私、公众视觉、公共环境,都是一种侵害。

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44条明确规定,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显然,这种以冠以人体艺术的裸体摄影,在故宫或类似的公共场所进行,是有悖公共秩序的,是应当受到法律约束的。

坐在故宫的文物建筑螭首上拍摄裸体的行为,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,还严重影响了故宫博物院应有的文化氛围,更是对文物本身和文化遗产尊严的破坏。《文物保护法》规定,刻划、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。而今年5月起,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》实施,游客也要对自己的不文明行为承担责任。因此,这种对文物的另一种“涂污”行为,不仅应被依法查处,还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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